<span class='title_c'>堵死99%校外有偿学科培训《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出台
昨天,在来京的高铁上,看到这条重磅消息!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是我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方面第一个专门性法规。
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但是,群里的讨论还是炸了锅。
是的,第一次,校外培训规范整顿从意见到了处罚办法,这就成了明文规定,可以说这部处罚办法对于校外培训的治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是由教育部以第53号令的形式发布的。对此,我的理解是,谁颁布谁负责,这部处罚办法的最终解释权还是给了教育部门。
简单说下自己的看法,并不成熟,希望多指正海涵。
一、《办法》是为了规范治理,而不是消灭清零。
首先,《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为了全面落实双减,是为了“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官方说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已经写进了党的百年历史决议。
也就是说,出台《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管理规范,而不是取缔、清零。
这点,务必请社会各界,从业者、执行层、尤其我们的行政服务单位知晓。
处罚的是违规办学,规范的是合规机构。这点,一定拎得清,不要让广大家长网友产生“培训就是违法”的荒谬误会。
二、堵死了99%校外有偿学科培训的路,真的吗?
昨天看到一位前教育上市公司投资人发文,说这个《办法》堵住了目前99%的漏洞,几乎堵死了所有校外有偿学科培训的路。
真的吗?
我详细看了几遍《办法》全文,基本认同这个观点。
不过扣一个字眼:办法只是堵死了所有“违规”校外学科培训的路。
如果你是正规的学科培训机构,坚持底线,价格普惠,满足家庭基本需求,也不必担心,反而是一种保护。
这也是我一直强调的,合规很重要。
此前有很多朋友的发牢骚说:合规不如黑着,黑着不查,白名单被天天检查督导。
短期看确实如此,但是长远看,尤其《办法》出台后,黑着的始终有被查的风险,但是白名单却真正的光明正大起来。
当年花50W保证金求的“心安”,此刻方知珍贵。
你大哥永远是你大哥,初九的这句话很对。因为没有资金实力的,必然要被迫退出,留下的永远是能适应规则的。
当然,一些胆小者退出后,市场的供需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波动,短期内供应不足,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地下补习的价格上扬,培训行为更加隐蔽。
所谓,风浪越大鱼越贵。
堵死学科,并没有堵死需求。
这也是为什么管理层都在说双减治理要久久为功。全面清除违规学科培训,《办法》只是其中一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1到5倍罚款和10万以下罚款,你怎么选?
《办法》分两种情况对违规办学进行处罚,一种是办机构的,一种是搞***学科培训的,都没跑。而且执行对象都包括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构成条件: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处罚方式: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这条虽然没有明确特指学科培训机构,但是基本可以认为是学科培训,因为素质培训机构、科创、体培类都划拨出去给了文旅、体育、科技局。
所以,目前还没办理或者正在办理办学许可、相关执照的非学科机构应该不在此列。
而学科培训机构,你有组织有分工,老师不止两三个,如果没有执照证件,没有上非营利白名单,则符合此条处罚范围。
请对号入座。
2、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变异培训。
《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简单理解:如果你是个体老师,已经离职或退休、无事可做,甘于奉献,免费提供辅导,发挥余热,也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有偿,就会遭到10万以下的处罚。
情节轻微或者初犯可能就一个警告,情节严重就是5万以上。
最后,不止参与违规办学的被处罚,连协助方也会受到牵连,明知道搞培训还提供场所的,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都会被责令整改,乃至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
估计以后租房,房东都会在合同上备注上:该房间不得用于违规培训云云。
而那些提供直播工具类的公司,如钉钉、腾讯会议、某In,某索、某云们,估计也要给用户的入门协议添上几个字了。
好了,差不多了。
这部《办法》下个月15号正式执行,此前的违规行为不计,以后的大家要多掂量。
至于,很多人问的,小黑班到底还能不能做了?
这里不能明说,作为教培自媒体,我们要倡导行业正能量,希望大家都能合规办学,杜绝小黑,从我做起。
从家长的角度,给自己孩子选一个老师查漏补缺,提高下成绩,考一个好的大学,则属于个体选择,外人也无法干预。
另外,预计接下来,工商注册会多起来,尤其校外托管、自习场地服务、智能产品销售、图书售卖等等。
毕竟,合规合法真的很重要。
只要不搞***学科培训,这些合规的转型赛道,大家都可以尝试哈。
积极转型,不给领导添麻烦。
作者:八月哥,教培江湖主笔,写过80万爆文,跑过三个马拉松,不抽烟,女儿奴,感谢关注!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 ?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 ? ? 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办法
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办法如下:
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意见,网址为:***s://zwfw.moe.gov.cn:4443/#/solicitOpinions?385bb68074a9468f9b5e6d65b730402f
征求意见稿全文、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教育部明确,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依法从重处罚,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教育部近日印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规定在今年的自10月15日起实施,这一通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近年来,不少中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学科培训,这种的现象可以说是随处可见。而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教育部门的规定,也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
大家都知道的,绝大多数学生都来自普通家庭,根本没有钱承担这种高昂培训费,而有能力支付的学生就会获得更好的教育***。就从这一点就可以明显看出,是违背了教育公平公正的宗旨。而且,老师的这种行为,也很容易让学生和家长对师德和老师的教育能力产生怀疑。
这次出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做了相关规定,态度很明了,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明确规定了该办法适用对象: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了以上情形,还有以下信息值得关注~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
没有经过审批私自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其教学活动都被视为违法行为。
处罚的方法:撤销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并按照非法收入情况处以罚金。如果非法收入难以计算,罚金依据违反的具体规定来定:基本罚款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则最高可罚100万元。还有就是关闭机构,也会在媒体上进行通报,以达到公众监督目的。
对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变异培训的行为。
处罚方法:将按照收入情况处罚。具体是根据违法机构在这期间总收入(包括所有的课程收费、资料销售收入等),罚款金额为该收入的1-10倍。此外,所得的违规利润将全部没收。
对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方法:除了罚款,还要被强制停止提供一切支持违法培训活动的服务。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被加罚款,罚款的金额会根据提供场所或者渠道的规模,以及所犯次数综合来进行计算。
对于屡次违规的提供方加大处罚力度,除了警告还要公示违法行为。如果还是继续为违规培训提供支持的,撤销其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限制参与教育相关领域业务的严厉处罚。
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处罚方法:除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等常规处罚外,还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来限制其在教育行业内的从业活动。严重的违规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
处罚方法:对机构处以重罚,包括罚款和吊销执照等措施。并且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失职、渎职,对其进行追责,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理。对于严重情况,例如涉及严重性侵等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这次教育部明确了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严重处罚,同时,也对其他各类违规培训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处罚措施。通过这些我们就可以看出这次的力度之大。也能看出,教育部对维护教育秩序以及保护学生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我想说,通过相关规定内容来看,这次依法依规严惩重罚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形成警示震慑作用。这无疑就是为规范校外培训市场,为保护学生和家长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赞~
校外培训处罚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处罚暂行办法如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此外,《办法》还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