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class='title_c'>重庆市江北区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好客万家超市被罚8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好客万家超市被罚8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日发布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4期),涉及该区4家食品经营企业,其中,重庆好客万家超市唐家沱店被罚8000元。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销售的重庆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重庆怪味胡豆(购进日期:2023年2月2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50/026-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怪味胡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重庆怪味胡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时,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两江新区和润佳超市销售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和润佳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八角(购进日期:2023年5月4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8元。
三、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销售的芹菜和青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4月24日),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青二荆条(购进日期:2023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国位经农产品有限公司,为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芹菜和青二荆条的行为进行并案调查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重庆市江北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6元。
四、重庆归朴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高山箭笋(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归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2批次高山箭笋(竹笋)(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12月7日和2023年2月27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批次的高山箭笋(竹笋)由当事人委托贵州省桐梓县康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收货时,查验了贵州省桐梓县康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出库单、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按储存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运输及销售,不合格原因初步判断为生产环节所致。为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履行好委托方责任,加强对生产方的食品安全监督,定期开展产品委托送检。当事人按要求开展了自查整改,并向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该批次“高山箭笋(竹笋)”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且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商,在与生产商贵州省桐梓县康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加工合同》中明确界定了生产环节的问题由生产商负责,故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商,在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案件中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调查。
潇湘晨报综合
超市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罚依据
法律主观:
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罚规定: 一、对于食品经营者的处罚。若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部门一般会免除相应的处罚,但需要没收不符合食品标准的货物。若食品经营者明知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需要处以罚款并没收不合格的食品。 二、对生产者的处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对食品质检报告提供方的处罚。若报告提供方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出具合格证件证书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超市水果抽检不合格如何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罚款5-10万,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罚10-20倍。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超市抽检不合格产品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
超市水果抽检不合格的处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超市抽检蔬菜不合格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
蔬菜抽检不合格的,会被处罚,其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上300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