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class='title_c'>山东济南 一男子在ATM取5700元 后发现这些钱中含有多张练功券
在山东济南,一名男子从ATM取款5700元,后来发现里面有多张练功券。然后我去柜台要求退款,银行拒绝了。那么双方上法庭,法庭将如何判决?
事发当天,年近70岁的老主任到银行取钱,但因柜台人太多,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走到ATM机前。由于不知道如何使用自动取款机,工作人员来帮忙。机器每次最多取款5000元,工作人员分两次帮他取款(第一次700元,第二次5000元)。
不久,老董取出了他想要的5700元。为了保险起见,他拿着钱走到验钞机前检查了两遍,然后把钱装进一个信封,离开了银行。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当他用第二次拿的5000元消费时,却发现有8张运动券用不完。一怒之下,老董拿着被发现的练功券返回银行处***。经核实,银行给他看了一张带序列号的取款记录,说老董取的钱与收据上的序列号不符。由于文件拿不走,老董拿出手机拍了张照片,然后回家核实。就在这时,他发现了文件内容的异常:上面只有42个序列号。既然他第二次拿了5000块钱,他应该有50个序列号。现在少了8个号码,这不就是对应8张练功券吗?结果老董认为银行的ATM机有问题,于是再次上门协商还款,但银行坚称8张练功券不是他们出的,拒绝给老董退款。无奈之下,老董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
那么,这个案子应该如何合法评估呢?
一、本案举证责任不可倒置
本案中,老董取款的前提是他与银行建立了储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错误发生***时,举证责任不能倒置。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老董想让银行给他退款,首先要证明涉案的练功券来自银行的ATM机。接下来,如果老董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被告的银行将用证据反驳老董的主张,即银行需要证明ATM机没有故障,给老董取得钱全都是真币。
虽然从举证难度上看,基于老董的个人能力,可能难以直接获得行使券来自ATM机的直接证据,但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倒置银行与储户***的举证责任.因此,此类案件的初审***也不能擅自将练功券来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
2、老董的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中,因老董未提交***记录照片作为证据,***认为其诉讼请求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裁定老董败诉。之后,老董以提交照片为由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随后,二审***查明,老董第一次***700元的照片上方有8组数字。由于照片不清晰,老董和银行均对其进行了辨认,均认为这8组号码的部分数字和银行提交的8个争议冠字码对应位置的数字是一致的。
因此,***认为,700元取款明细照片上的号码与老董另外提交的42个冠字号的照片原本是连在一起的,但银行却将50个冠字号分成两张纸打印,这才导致老董的两张照片上出现了冠字号可以对应的一幕。
最终,***仍认为,老董仅凭两张照片无法证明练功券来自被告银行,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仍维持原判。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
3.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讲究的是“高度可能性”
有网友认为,整起案件中就这么几张照片和字据,就能确认练功券并非来自于银行的事实?未对出事的ATM机进行开机查看,为什么直接认定老董败诉?这个问题的答案来源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什么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结合有关事实后,认为有待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定事实存在。既然是“可能性,就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将涉案事实完全还原到***。***应该做的是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从日常生活的逻辑中推断出谁的论点更可能是真实的,然后确定谁实际陈述了案件的事实。总之,这个案子的结果,确实是给老董一个教训。那么,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这个案子呢?
男子银行取出八百练功券向银行索赔被拒绝,并称离柜概不负责,***咋判的?
男子银行取出八百练功券向银行索赔被拒绝,并称离柜概不负责
山东济南,71岁董大爷在银行客户经理的帮忙下,在ATM机上取了5700元,事后发现其中有800元是练功券,找银行索赔未果后,将银行***到***。事发当天,71岁的董大爷到银行柜台取款,由于客户较多,银行安排客户经理帮董大爷到ATM机上取款,董大爷先后两次取了5000元和700元。取完款,董大爷不放心,除了自己清点一遍以外,又到银行前台验钞机点了两遍,才放心离开。没想到回家后,发现有8张百元大钞和其他的不一样,这8张人民币虽然纸张和真币差不多,但是图案不一样。董大爷开始以为是新币,但是经过询问上高中的孙子,发现这8张人民币不是新币,而是银行练功券。
随后,董大爷找到银行要求更换,银行也非常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帮董大爷打印了当日取款的冠字号。董大爷发现银行冠字号只有42个,缺8个,刚好和自己的8张练功券印证,于是要求更换。不过,银行告诉董大爷,冠字号打印不完整不代表取的钱就是***,有时候ATM机由于纸张因素存在这方面问题。
董大爷觉得银行“店大欺客”,就将银行***到***。***立案后,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规则,要求董大爷提供证据,证明这8张练功劵是从银行取的。董大爷觉得非常不公平,银行这么大单位,且ATM机上银行的,凭什么他提供证据,但为了要回800元,只能按照***的要求来做。
他向***提出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练功券是银行供工作人员练习点钞票用的,不在社会上流通,所以他没有机会得到练功劵,反而银行由于工作疏忽,很容易将练功劵带到真币里;
第二、他取得5000元里,银行只能提供42个冠字号,缺少8个,刚好就是这8张练功券。
第三、他取完款后,现场3次清点钞票,要求银行提供相关***,从***里查看是否存在问题,但是银行不能提供。董大爷分理由看起来非常充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则似乎可以胜诉。
但银行强调董大爷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这8张练功券是从银行取得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练功券一般确实只有银行有,但是民间也有人喜欢收藏练功劵,换句话说,不排除董大爷通过其他办法得到练功劵;
第二、虽然5000元取款记录只有42个冠字号,但是700元取款记录的冠字号上方有8组号码,其后有“冠字号结束”字样。
根据银行系统内打印冠字号信息习惯,均会有“冠字号开始”、“冠字号结束,这可以说明董大爷的5000元取款记录不是只有42个冠字号,而是50个冠字号分开打印了。
第三、董大爷三次清点5700元取款,有两次是在验钞机上清点,更能印证5700元都是真币,不存在练功劵的问题。
***咋判的
***经过审理,该案事实清楚,关键争议是董大爷的钱是否从银行ATM机所取?结合全案证据,认为董大爷提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董大爷的钱是从银行取得,其仅是董大爷个人猜测,反而是董大爷取款后两次经过ATM验钞,可以印证董大爷取的真币,ATM机可以验过练功券不符合常理,且董大爷事后离开银行经过一段时间,不排除被其他人掉包的可能性,因此驳回了董大爷的***。
判决后,银行说,800元确实不多,他们也愿意从人道的角度给董大爷补偿,但一旦开了这个口子,以后的取款人拿着***找银行怎么办?所以他们从这个角度考虑不能给董大爷补偿。
实际上,虽然民事诉讼一般情况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上,比如医疗***病历伪造,由于医院具有优势,就让医院举证,所以涉及银行的案件上,可否考虑让银行举证自己给客户的钱都没问题呢?其实完全可以。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是否赞同呢?
中国***在同城的浦发银行或者建行的ATM上取钱分别是扣多少的手续费?在线等!
每笔2元!但是atm一次只能吐2000元或者2500元,那么你取5000元,需要6元附近!这个费用只是只是建行或者浦发银行收,中国银行不会再收!
“跨行取款得多交手续费了。”26日,不少济南地区的招行用户接收到短信,称招行从下月起上调ATM跨行取款手续费至4元/笔,同时取消部分跨行取款的优惠政策。
26日,济南市民朱先生手机上收到招行发来的一条短信,内容为:“为提升服务质量,兼顾运营成本,6月1日起招行将调整ATM跨行取款手续费至4元/笔,同时取消垫付每月同城前三笔及异地第一笔费用的优惠政策,建议您使用招行ATM机,以免产生费用。”
记者以客户身份向招商银行95555热线求证,客服人员介绍,目前,这次调整仅针对深圳、济南两地,凡是在两地开办的招行***(含一卡通普卡、金卡和金葵花卡),从6月1日起ATM跨行取款手续费从2元调至4元,两地之外其他地区开办的***仍维持原费率。
“前不久国家三部门刚发文要求银行取消部分收费,银行恢复这些收费项目是否合理?”济南市民朱先生说。据了解,前段时间,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联合下文,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十一类34项服务收费,其中包括取消ATM境内本行查询费,但并不包括跨行取款手续费。
其实,在招行之前,已有多家银行将ATM跨行手续费上调至每笔4元。据了解,继四大国有银行全部实施同城跨行手续费4元的标准后,交通银行、广发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去年10月上调了这一手续费。
记者了解到,此前,一些股份制银行多***取免除前几笔跨行取款手续费的优惠措施吸引客户,不过,越来越多的银行终止了这项优惠。